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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广州市天河伟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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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破产审判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预审查""四集中"、创新"竞争+打包+摇珠"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等,打造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对具有重整可能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进行重整程序的转换,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的功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有僵尸企业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投资人权益的调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作者 宁建文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303-308,共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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