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将习惯列入抽象法源令我国民法法源体系更加开放,《民法典》第10条关于习惯的规定实质上指向"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实践中,应在动态理解"事实上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的基础上认识"习惯法"的形成机制、发现机制与适用机制的不同。"习惯法""候补"替代制定法位置进入司法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社群内社会惯行的事实基础与一定社群内对该惯行有法的确信的效力基础的候补资质,法律没有规定的"递补"前提,以及经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资格审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并无配套进行全国性民事习惯调查,通过指导性案例将习惯的举证、调查、识别、说理、裁判等要旨进行归纳总结,可为"习惯法"司法适用提供镜鉴与参照。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3期77-91,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编号:CYB19118)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编号:2019XZXS-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