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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对抗房产执行的问题探析——刘某瑞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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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房产时,经常出现的一类情况是债务人的原配偶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主张该房产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个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得拍卖执行。债务人与其原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能否产生实际变更案涉房屋产权的效果从而对抗执行,应从涉案债务的性质、债务形成与离婚协议签订之间的时间关系、案涉房屋产权的实际情况、伦理道德与社会影响等几个因素进行审查判处。
作者 郑怀勇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294-300,共7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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