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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应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叶某健等28人诈骗、周某华帮助毁灭证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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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实质界限在于涉案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标准虽然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不宜作为个案判断的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应是明确的,那就是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涉保健品欺骗行为属于常见的刑民交叉行为,判断入罪与否应重点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除具有欺骗的故意外,还需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276-283,共8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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