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高层收受贿赂后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属于实体审理和裁判的事项。即使刑事判决认定公司高层收取贿赂,并利用职务便利积极插手下属企业业务,指使下属公司将相关物业租赁给指定人以经营谋利,但刑事判决所认定的贿赂犯罪事实与民事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判断,民事合同效力并不因犯罪行为而当然无效。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仍需全面审查证据,并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作出认定。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2期269-27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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