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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诉孙某兰腾退床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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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服务合同按医疗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和商业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医院的诊疗义务具有伦理性和道义性,在性质上通常为手段债务,与患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并非对价关系。医院请求法院判令患者腾退床位,不宜以患者拖欠医疗费为由解除合同,而应基于本方履行完毕诊疗义务的事实,依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制度主张患者履行后合同义务,或者参照租赁合同到期后返还租赁物的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在实现合同有名化之前可遵循区分参照原则,就相应合同内容类推适用委托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作者 顾彬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37-145,共9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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