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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佳经营部诉某强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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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票日期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时出票日期留白的支票应视为出票人授权持票人补记。出票日期留白的支票并非当然无效,从法律条文的含义、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流通性以及出票人的主观目的等角度综合考量,经持票人补记后的支票形式完整,可以正常使用。出票人仅以出票时未填写出票日期为由主张支票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 赵琦铭 辛野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4期131-136,共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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