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借人持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据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提出合理质疑,抗辩称存在"套路贷"违法行为并提供一定证据予以佐证的,可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适当加大对借贷资金来源及后续流向的调查取证力度,并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有无暴力催收或者软暴力索债等情况,甄别涉案借贷是否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经审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法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为便利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避免"打草惊蛇",也可以先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待侦查机关立案并采取必要侦查措施之后,再裁定驳回起诉。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3期331-33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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