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航运公司破产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留置权纠纷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需要综合运用海事海商、物权合同和公司破产等法律制度,妥善平衡留置权人、债务人及留置物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航运企业债权人取得留置权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留置非债务人所有财产的情形下,以《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作为相应法律依据。留置权人在航运企业破产程序中,应当谨慎行使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与第二次效力,将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以别除权的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受偿,遵循留置权的受偿顺序规则,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平衡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留置物所有人亦享有提起非法留置相关诉讼的诉权以及对债务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和受偿。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2期57-6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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