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保险普遍适用比陆上保险更加严格的主动告知义务,但是,这种告知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被"虚置"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告知内容的不确定性徒增司法裁判的难度,同时,其潜在的不公平亦在海上相对风险弱化以及信息不对称格局缓和的背景下被放大。现代海陆保险逐渐走向趋同,以海上保险的特殊性为基础而建构的主动告知义务制度已然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逐渐向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靠拢是其发展的必然。基此,应立足于《保险法》与《海商法》之间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处理好海陆保险告知义务中普通法渊源和大陆法传统的冲突,最终实现海陆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统一,为海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奠定基础。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2期26-39,共14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商法》修订中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18BFX2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