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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提供真实产权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的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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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欺骗他人提供真实产权证明担保贷款诈骗的案件中,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提供抵押担保,与使用伪造、变造的产权证明担保实施贷款诈骗一样,都妨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情形。贷款诈骗罪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为犯罪成立且既遂的标志,因此该罪不以金融机构贷款的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金融机构通过抵押受偿后也不阻却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因被骗在本人财物上设置抵押担保是一种财产处分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与抵押担保数额相对应的被害人财产减少即时状态,因此欺骗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此类案件中,作为犯罪预备手段的欺骗他人提供产权证明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类型化行为,不能够被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容纳,因此应认定构成数罪且数罪并罚。
作者 蒋涤非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21年第8期1-9,共9页
基金 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2021年理论与实务研究课题“涉贷款犯罪中抵押物真实性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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