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见于第180条第2款、第194条、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90条,上述4个条文对不可抗力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诉讼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之后的通知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不可抗力是产生法定解除权的原因之一。而围绕《民法典》第563条和第590条仍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发生不可抗力时,是首先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还是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当然消灭,有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解除权以消灭合同。文章认为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防止法定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也有助于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