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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与规范本质 被引量:16

System Position and Regulation Nature of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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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解释与适用罪名成立的诸构成要素才能划定刑法介入民事纠纷的界限。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既不是肯定诈骗罪的理由,也不是否定诈骗罪的理由。在诈骗罪的整体构造中,欺骗行为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逻辑上应先于其他要素受到审查。应当结合诈骗罪的规范保护目标对欺骗行为进行规范解释与实质解释。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是一种包含意思表达的沟通行为,且有可能广于民事欺诈行为。欺骗行为中应当包含法所不允许的认识错误风险,形式上的虚假陈述只有在包含这种法所不允许风险时才构成欺骗。默示欺骗需结合通行的交易惯例对行为的意思内容进行解释,而不作为的欺骗则以行为人对于被骗者负有保证人地位为成立前提。
作者 徐凌波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1-43,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课题“防范与打击互联网新型财产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7SFB30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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