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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同堂:坟墓在清代法律中的意义

The Deeds of the Dead in the Courts of the Living: Graves in Q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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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在明清中国,坟墓除可作为死者的安息之所外,还可作为一种求得土地的有力的机制、获得和隐瞒财富乃至表达社会地位的有力机制。若干因素导致了用坟墓来说事儿,往往可奏奇效。明太祖于1370年发布火葬禁止令,强制民间进行土葬,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随着宗法制度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重建,土葬这一与新儒家礼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做法,亦风行于世。1国家通过法典和行政规章确认了坟墓和长眠于其中的死者的地位,对发冢这一行为施以严厉的刑罚。2对于不幸去世未能入土为安者,各县每年还要举行三次"厉坛"仪式,来超度亡魂。
作者 陈煜(译) Tristan G.Brown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392-418,共27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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