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法医实际鉴定工作,经常会遇到医源性缩小创口的损伤程度鉴定,譬如仅遗留单一创面的损伤,对其创口长度的测量不知如何把握。甚至经过治疗后,根据测量的结果来进行鉴定的损伤程度比类似更轻损伤的损伤程度更轻,这就造成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急需解决的矛盾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几种常见创口的损伤程度鉴定进行探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原则4.2.1中明确指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中指出“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据此,一般需要根据创口长度来评定损伤程度的往往都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那么可以理解为应当按照原发性的损伤情况来评定损伤程度,无论扩创、还是缩创。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24年第S01期37-3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