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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骨骨折遗留功能障碍条款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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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对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缺失1/2、缺失1/4以及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这几种情形均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规定。其中九级伤残中与颌骨骨折有关的条款有两款,即5.9.2.22)条规定“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5.9.2.23)条规定“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通过比较上述两条款,笔者认为均涉及上、下颌活动、咀嚼、吞咽等方面的功能,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规定上,相互重叠,在条款适用上容易引起混乱。理由如下。
作者 邹银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24年第S01期16-16,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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