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大数据侦查中的核心技术,数据挖掘是一种寻找模式与规律的侦查行为,天然具有歧视倾向,可能将区别对待和区别影响融入各个环节之中。侦查中的歧视的错误性在于其会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所以有必要限制侦查权这种“必要的恶”以及实现侦查权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在程序正义视角下,应当借助于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针对大数据侦查中数据挖掘存在的问题,通过提高算法透明度以及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应对这种歧视难题。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24年第1期309-334,共26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