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禁止性别歧视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独立的价值。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几乎都包含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各条约机构通过不定期发布意见、建议的形式,对禁止性别歧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与发展。其中的性别不仅指生理性别,更指向社会和文化构建的对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对于歧视,除直接歧视、间接歧视之外,条约机构敦促缔约国识别系统性、结构性歧视,强调解决交叉歧视的重要性。为加速实现实质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保护母性的特别措施不构成歧视。根据条约机构的解释,禁止性别歧视是一项即时义务、一项不可克减的义务,缔约国禁止性别歧视的义务及于公共和私人的各个领域,这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男女在实质上平等享有各项权利。
出处
《反歧视评论》
2024年第1期89-109,共21页
Anti-discriminatio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