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贪污国有股权的认定,应以公私产权平等保护为原则,兼顾产权各方利益。若径直评定侵吞的股权价值,容易造成认定的犯罪后果与实际损害结果间的不相符,并损害部分投资方的产权利益。故应将产权作为股权的前提,厘清产权与股权的关系,再最终认定侵吞数额。笔者基于这一处理路径,以具体利益权衡点为支撑,逐步从产权性质、范围的划分,至股权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资产定价与支付对价的对应关系,再至从国家实际损失的角度,扣除行为人为此而支付的对价,以行为人实得净资产数额作为贪污数额的利益分析进路,体现司法裁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71-80,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