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系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偏移进行的补充与矫正,直接规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未明确关联企业的责任承担。实务中关联企业利用协同优势逃避法律责任,产生了诸如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针对关联企业之间不当的利益输送行为,法院可以扩张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关联企业视为整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1]通过探讨关联企业的司法认定,详述关联企业之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范审查标准,尤其通过与传统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对比解析,对关联企业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及提出建议。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4期86-97,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