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明确限制股东表决权责任性质之后,对该类案件作出司法裁判指引,可分三种类型予以规范。对该类案件三类主体的合法股东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进行建构,小股东应以财产性权益损失救济为原则,违规持股股东可以权利分层保护为原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反收购权虽非民事法益保护范畴,但可对其提供合法抵御"野蛮人"策略,即通过修改章程约定"金色降落伞"着陆条款,通过寻求"白马骑士"引进收购竞争者等方式提高收购成本等策略予以保护。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4期77-85,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