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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之司法认定——基于36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被引量:13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Reasonable Period i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contracts: Analysis Based on 36 Judicial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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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制度对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情形下的合理期限留下了一个"白地规定型漏洞",由法官自由裁量。基于36份裁判文书的现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存在合理期限裁判尺度不一、漏洞补充方法运用不当、司法认定因素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考量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与制度价值、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这一除斥期间不宜过长,且不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结合合同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种漏洞补充方法,法院可依据合同标的和合同类型、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予以综合认定。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2期87-100,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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