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专业领域划分不应成为法学理论创新的障碍。人格混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发生于商事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它也逐渐出现在劳动争议领域中。人格混同理论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不仅是正当的、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发劳动者工匠精神;还有助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除"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机制。当然,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特点,从适用的人员类型、诉的类型以及案件类型进行规范化的深入研究,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经营,不断提升法治水平。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0期93-100,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