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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权任意选择执行连带共同保证人 被引量:1

The Creditor Has No Right to Arbitrarily Choos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or during Execu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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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这一任意选择连带共同保证人求偿的权利,是诉讼请求权不是强制执行请求权,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行使,执行阶段无权行使;债权人选定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一经诉讼确定,便具确定力、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作者 邓光扬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70-79,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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