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权作为父母使子女服从的一种权力,虽然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但在理念与实践中涵盖了更多普通民事权利所不具备的法律关系结构。中国近代从西方引入亲权制度,在实践历史中呈现出特殊的公权力介入方式和程序。在护养权方面,对于失去行亲权之父母,且无其他亲属可以充任监护人的儿童,国家作为另一种特殊的监护人而存在。而且国家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并非如民法所设计的那样被动,而是采取积极出击的方式,以至于在实践中,警察在亲权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惩戒权方面,对于父母呈送不服管教的子女,国家作为父母意志的延伸而存在;但公权力亦可主动介入父母的教育权,对性行不良的儿童予以惩戒,从而涉及子女、父母、国家三方在亲权问题上的互动。亲权的这种国家维度在当今亲属法体系的建构中不可或缺,其运行模式亦值得深入探讨。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9年第1期94-112,共19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