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共有3000多个看守所1,在押人员100多万人2。看守所是我国的未决羁押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到审判阶段,看守所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一般也由看守所执行3。因此,看守所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也证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极容易受到非人道待遇的一个群体。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第4期227-234,共8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
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校级重大课题《看守所制度研究》(2012-XZZD01)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