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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选地方首长”之权利保障——以李朝卿“县长”停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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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透过本件实例之分析,可以发现"民选"公职人员在程序保障上,正面临一种程序保障极不明确的风险。有些个案可能获得复职许可,有些则否。主管机关在程序上,也似乎不清楚自己权限之界限何在,反而看起来似乎单纯地仅以政治性的冲击考虑(同意当事人复职可能对于选举之影响)作为决定是否同意复职之基础。在实质正当法律程序之"宪法"要求下,现行法制之运作乱象,已经有必要予以纠正。
作者 程明修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4年第2期61-65,共5页 China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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