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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责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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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次演讲全部是有关刑事责任的,我之所以在这儿选择这一主题作为演讲内容,是因为英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都事实上从过去继承了关于精神反常者(the mentally abnormal)刑事责任的同一学说,而且它们都发现这一继承令人尴尬。我指的当然是1843年的麦克诺顿规则(M’Naghten rules)。在以色列,最高法院已经发现,通过使用1936年《刑法条例》(the Criminal Code Ordinance)第11条所包含的学说("意志的行使"是责任的必要条件)来对这些极度狭隘的规则进行补充是可能的。这就是"曼德尔布罗特诉总检察长"(Mandelbrot v.Attorney Generall)[1]这一著名案例以及随后案例的效果,并且这些案例使阿格雷纳特法官对《刑法条例》第11条的解释(construction)深深嵌入以色列法律之中。
出处 《法理学论丛》 2019年第1期-,共17页 Jurisprudenc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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