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的论证属性植根于其修辞学渊源。古代修辞学的争点论在法律上的最大影响是语义与目的之区分。在修辞学的视野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即是由文义解释优先演变至目的解释主导的过程。法律解释中的修辞因素使整个解释过程更注重形成正确的论证,而非产生适当的理解。法律解释是一种论证理论,而非认识论。通过认识要素与决断要素的区分,司法判决的正义性便在于如何进行自圆其说且令人信服的论证。
作者
韦达(译)
Heinrich Honsell(Universität Zürich;Universität Salzburg)
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2期224-246,共23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欧洲中世纪共同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210)
202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研究”(项目号:2023-1-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