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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中国”的修辞构造及方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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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理应成为法学的共同关注。“法理中国”命题之建构,必须回到中国实践。中国“法理”之法并非思维,亦非客观实在,而是侧重动作,法由乱起,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中国“法理”之理并非西方理论理性,并非理论智慧的逻辑表达,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是实践智慧的直观表达,主观性、情之理与客观物、道之理,相融相生,汇聚起法理的全部价值与意义;中国“法理”整体依凭并最终导向公共理性,趋向于真理性认识,是一个开放而圆融的本体存在。
作者 张洪新
出处 《法律方法》 2024年第2期45-70,共26页 Leg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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