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省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仍处于不明状态,这一状况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问题。法院在面对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一致时,由于没有明确的适用规则,在选择适用裁判依据方面呈现出随意性。地方立法尝试对省、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进行规定,但存在着简单化、碎片化的问题,且面临着越权立法的风险。设区的市立法权入宪后,困扰厘清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在这一新背景下,应当明确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546-561,共16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