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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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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现行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乃基于传统线下保险合同而设立,无法适应互联网保险合同缔约方式及信息传递方式的巨大改变,导致各地纠纷案件频发,且诉讼数据偏离正常范围。通过从法律经济学与行为法律经济学双重视角解读保险人说明义务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当前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立法现状,发现上述问题根源在于投保人进行保险交易时,互联网保险强附和性、非交互性特点使其信息获取成本进一步增加,理性决策能力进一步减弱,易陷入保险人“行为剥削”陷阱。而在互联网环境下,现行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主要依赖外在形式化标准,难以有效规范保险人义务履行行为,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保护投保人现象。需通过重构互联网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规则;扩大冷静期适用范围;引入法律除偏方法设计规则,以引导投保人理性决策;并通过明确投保人保险条款阅读、理解义务,激发投保人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以实现权利义务平衡。
作者 刘莹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528-545,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平台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衔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21BFX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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