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法律的模糊、易变和非普适的特性,哲学家们往往认为法学是非理性的知识。科学理性将理性等同于与真理相符,由此排除了自由地做出理性决定的可能。由于法律的本质是决定,虽然其并非是纯粹的演绎推理,因法律基本命题的效力是被预设的;但其依旧是合理的,因惯性原则构成了法律理性的基础,这意味着需与旧的价值观相符。现存法律的效力是被推定的,除非承担证明责任者能提出充分理由加以反驳。法学和哲学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对绝对主义、单一世界观的排斥,与理由论证、开放对话的亲和关系,因为哲学的任务并非局限于客观地描述、解释现实,而是要揭示现实的多层次结构与表现方式。法学会通过权威来对诸理由进行裁决,以决定何者具有约束力,但哲学却是排斥权威的。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3-13,共11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