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院在适用重作行政行为限制条款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新增证据情形下“主要事实”是否相同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二是“主要事实”与“主要理由”间关系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三是违反限制条款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其原因一方面是《行政诉讼法》对重作判决的规定和对重作行政行为限制的规定存在失调之处,《适用解释》中的限制条款又存在模糊和空白之处,另一方面是司法谦抑性下尊重行政机关初次判断权和司法能动性下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对法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综合考虑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平衡、重作判决维护客观法秩序的价值功能和重作判决本身的法律效力,应当对重作行政行为的法律限制进行明确:一是新增证据情形下“主要事实”是否改变的标准应当合理放宽;二是“主要理由”的范围标准应当收缩;三是违反限制条款的司法认定应具有双重性。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3期389-406,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类型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1CFX06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