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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合同案件中的金融秩序审查与后果规制——以虚拟货币支付类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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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虚拟货币采取相对性禁止政策,金融监管当局禁止并取缔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性行为,并且重申虚拟货币不是法定清偿手段,但并不禁止个人持有和个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在《民法典》背景下,法院对个人之间交易虚拟货币的审查应当在金融秩序实质审查与诚信原则之间进行平衡,既不能一概宣布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也不能一概予以支持并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一方面,法院不能一概宣布合同无效或者有效,而是应当对交易行为的性质进行审查,当交易行为可能影响金融秩序,尤其是可能动摇人民币法定清偿性时,应当认定交易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即使交易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无效,法院也应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双方过错分配交易无效的后果。
作者 李兴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2期473-485,共13页 Lega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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