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冒伪劣商品”这一约定俗成的用语掩盖了假冒上篇与伪劣商品的内外有别。立足于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的内外不同的分类逻辑:假冒不等于伪劣。假冒评价的是自然之物,伪劣评价的是人造之物;假冒评价的是异质物;伪劣评价的是同质物。假冒是替换(改变)了“结构—功能”的商品;伪劣是降低(减少)了“结构—功能”的商品。在刑法方法论上,根据该分类逻辑可以对刑法中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进行分类定性。假冒“自然之物”与“人造之物”应根据物品属性和“结构—功能”不同,分别作出假冒与伪劣判断的逻辑,进而能够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诈骗罪作出准确的定性鉴别方法。这样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存在以交易为幌子的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互交叉的难点问题。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2期275-286,共12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