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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模式及目标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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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思表示解释境遇“意思论”与“表示论”二元理论对立的困境和实践难题,站在表意人立场解释的“意思主义”与站在受领人立场解释的“表示主义”均片面强调一方,难以达到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之并存。我国《民法典》意思表示解释“二元模式”亦无法消解意思表示理论自身固有缺陷,反而徒增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负担及其复杂化。意思表示解释的“一元模式”一方面探究化解“二元模式”存在的对立与冲突,另一方面为“一元模式”解释何以可能开辟了第三条道路。“一元模式”下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均可统领到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框架内,本体论意义上的解释理论突破了自然科学所遵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解释的藩篱,当事者处于平等地对话与沟通中,最终实现当事者之间的视域融合,意思表示蕴涵的客观与真在视域融合中得到确定。
作者 罗时贵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1期333-346,共1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附随义务类型化研究”(FX21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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