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所规定的包括商事登记在内的登记类型均属确认性登记,即将已形成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登记并公示。不动产移转登记、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等确认性行政行为,不具有构成要件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对登记的实质正确性依然可以再次审查,待裁判结果与登记不一致时,当事人可要求登记机关重新确认民事关系,视具体情况进行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善意取得可阻却对第三人登记的撤销;但当第三人所信赖的登记基础不存在时,即登记行为存在瑕疵时,并非所有的登记都是"适格"的可信赖外观。不生效力的权利外观不构成股权或者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4期328-340,共13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7060103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