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在其判决中引用社会科学证据,但这并没有引发美国以外的宪法法院,特别是欧陆国家宪法法院的共鸣。本文的目的有二:一方面,本文试图说明,宪法上的法律推理经常以实证假设作为基础,因此对社会科学有强烈的使用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在应对实证问题时,常常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我将讨论三种运用社会科学证据的可能策略。法官们可以自己解释社会事实,他们可以赋予立法机关自由裁量余地,或者他们可以把问题转交给社会科学专家。本文认为,这三种策略都无法完全令人满意,因此法院必须综合运用这些不同的策略。为了证明这一主张,我将对包括美国、加拿大、德国、南非在内的不同法域的判决进行讨论。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3期48-70,共23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