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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中的隐含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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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哲学有两种对立立场。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真正的法律都是隐含法;另一种观点则在智识上极度偏好所谓的制定法。上述两种立场均失之偏颇,因为制定法中实则有隐含要素,隐含法中亦有制定要素。就制定法中的隐含要素而言,影响成文法解释的要素涉及对法律制度及其人类意义的理解,对杂乱冲突的成文法进行的协调亦需要隐含方法。更为一般来讲,制定法无法摆脱对隐含的或内在的"立法的法则"的依赖,理由有四:第一,与法律含义的通常观念最离谱的偏离,恰恰最可能为宪法起草者所忽视。第二,一个所谓的成文法,在一种情况下似乎与法律观念本身不一致,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有助于法律的正派事业。第三,我们难以预见可能的紧急情况,我们也难以预见在正常实践中需要做出何种调整来应对上述紧急情况。第四,在适用宪法词语之前,我们需要解释宪法词语。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2期63-73,共11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8年度河南省哲学社科科学后期资助项目“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项目编号2018HQ019)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先秦自然法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SFB1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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