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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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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肇始于民法领域的利益衡量原理正在悄然影响到刑事审判,鉴于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和恣意性,对于利益衡量的司法适用应当谨慎。利益衡量说最初是对概念法学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传统三段论定罪逻辑下并无适用空间,在利益法学下也因恣意性面临解释的难题。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是必要的,以后果主义裁判为导向,有利于阐明变动中的罪刑关系,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限缩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并在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内进行。
作者 纪康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方法》 2021年第1期194-206,共13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行刑交叉视角下过失犯中注意义务认定及司法判断”(2020-1-01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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