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的司法理念会为司法者提供不同的法律解释路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自由法"运动与国民党"司法党化"理念流行的背景下,行政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路径选择上,首先坚持控权论意义上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待解释对象在法律语境下和法律体系中的应有之义为首选的解释路径。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存在一定疏漏的场合,法官亦接纳自由法理念,运用目的解释等较为灵活的方法,使解释结果符合行政法原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论其原因,则与各种司法理念在认同度上的差异、民国时期法律方法规则的建构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中的部分积极因素相关。
出处
《法律方法》
2020年第3期-,共18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行政审判法律续造研究”(项目批准号:17YJC82005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