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的"形式"是指组织与进行裁判的方式。塑造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有两类,即基于共同目标的组织与基于互惠的组织。裁判就是塑造社会秩序的方式。裁判是工具,将合理论证对于人类事务的影响以形式化与制度性的方式表达。同样,裁判承受的关于合理性的负担远胜于其他塑造社会秩序的方式。裁判是获取"理性"决策的社会秩序制度设计。刻板地遵循休谟的哲学观点不仅篡改裁判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而且歪曲良好运作的裁判程序的意义,将有损于对裁判问题的认知。
出处
《法律方法》
2020年第1期47-63,共17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