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竞争中性原则概念发端于域外国家,但该原则基本内涵已在我国政策与法律框架体系下得以重塑,并呈现显性与隐性的二元表现样态。在我国经济政策领域,竞争中性原则被明晰厘定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摄性原则;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由于这一原则在《反垄断法》的隐性表达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因此造成在该原则实践适用框架下反垄断法律规范反而需要参照效力位阶较低的公平竞争审查规范予以施行的逻辑倒挂态势。为了改变这一境况,立法机关有必要借助文本重构方式将《反垄断法》隐含的竞争中性原则显性化与明晰化,而为了消弭"竞争中性原则"条款内容与实践需求之间存在的非同步性与不匹配性,该条款的续造行为应被纳入"五步审核法"统摄之下。此外,基于有效反制美欧国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打压的设想,我国政府在制定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或相关国际条约之际,亦应注重中国版本竞争中性原则理念的良性外溢效应。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4期285-298,共1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BFX08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