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肯定了习惯的法律地位,在法律适用视域中,习惯是一种准权威性法律渊源。司法适用的习惯应满足时间、地域的客观要求,要具备对习惯内容、实施方式的主观认可要件。习惯为保障法律的确定性而引入司法裁判,需经法律论证而获得合理性并最终为司法权威服务。习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运用,一是习惯与法律规定一致并获得法律承认时,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包含习惯的法条、并对其内容予以解释的方式获得应用,二是习惯偏离法律规定时,法院通过目的-评价性解释、创造性补充等方法引入习惯、平衡制定法与社会习惯之间的张力,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并支撑裁判依据的权威性。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3期164-182,共19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9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新时代法治山西建设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19B024)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