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法型争议案件关注的是特殊案件引发的理、法、情争议问题,不同于争论案件事实问题的认证型争议案件。从宏观上看,理、法、情的非同步性及法律的局限性,思维与对象的矛盾关系导致的人类认知局限性,这是特殊案件引发适用法律争议的结构性原因;从微观上看,面对特殊案件,理、法、情各自的内部特别是理的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是特殊案件引发适用法律争议的功能性缘由。适法型争议案件是法治的溢出点,导致司法裁判陷入困境,而解决适法型争议案件,包括法治体系内部的方法机制或语用机制、特殊程序机制,法治体系外部的倒推机制、民主机制等,同时,适法型争议案件客观上会推动相应法律的立、改、废,反过来使法律又再适应一定之情、顺应一定之理。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2期207-222,共1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法律争议案件:语用界定、冲突模式及解决机制”(项目编号:2018080302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