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纳入,但对该规则的规定较为宽泛,引起关于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是否遵循一般含义的讨论。通过梳理国际海洋法法庭关于“塞加号案”“弗吉尼亚G号案”以及“诺斯塔号案”的判决,发现其对于该规则的适用尚未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本文在对“用尽当地补救办法”条款内涵与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在海洋争端下的适用情形与适用方式。在适用情形问题上,厘清如何认定直接损害,并阐明混合诉求的处理方法。在适用方式上,指出国际海洋法法庭目前做法的不合理之处,认为应分析原告国诉求中主张的基础权利性质以及审查沿海国是否建立管辖联系。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中国在海洋争端中适用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因应策略。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3年第2期201-218,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