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49条属针对动物脱离占有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其责任构造中的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均须加以解释,方可使该条发挥其预设的规范功能。作为适用前提,遗弃或逃逸事实应主客观结合认定,迷路但在控制范围内的动物及被恶意用于致损的动物非由本条调整。同时,原饲养人应认定为所有人,而对原管理人除合法占有要件外,可根据控制管理性综合判断。在责任构造的学说争议中,虽在归责原则方面,一般条款说较具体区分说更契合本条的论理分析、比较法经验及现实效果,而应统一采行无过错责任,但该说同样缺乏责任抗辩的类型化。一方面,受害人过错抗辩应区分动物类型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减免;另一方面,第三人过错需依过错类型确定责任承担。此外,多个责任主体对外应连带担责,再按约定或法定分担。原则上,短期喂养人不承担动物致损责任。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3年第2期145-178,共34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