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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域下高空抛物罪的困局与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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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2019年《高空抛物意见》与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法益定位问题上暧昧不明,《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的适用空间难以框限。司法解释所谓“头顶上的安全”作为宣示性规范保护目的,其实定法益指向限于公共秩序而非公共安全,该限定防止了肆意升高评价而陷入危险具象化与实害放大化的司法混乱,具有应对社会隐性风险的刑法价值。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作为本罪刑事违法性的根源,其相对独立性不仅为符合构成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与整体法秩序之间责任竞合、规范冲突的检验提供准据,促进实现各法律部门之间民行刑三重衔接,且在刑法部门内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适用中发挥着社会性、集体性、秩序性衡量机能,据此为法秩序统一视域下高空抛物案件处理路径的选择提供规范指引,划定本罪最大化且合乎逻辑与体系的落地范围。
作者 华钦卿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3年第1期63-95,共33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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