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缩短给付为订立目的的第三人利益契约涉及要约人、受约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包含补偿关系、对价关系以及履行关系三项法律关系,当其中的某项或多项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时,就产生了不当得利问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不同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分配方式应有所不同:补偿关系无效时,不当得利请求权如何分配有多种学说之争议,为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可交由当事人之间自治决定不当得利返还路径;对价关系无效应由要约人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均无效的双重瑕疵情形则是依次由受益人向要约人、要约人向受约人返还不当得利。此外,在补偿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如果相应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因破产等原因无力返还,受约人原则上可以向另一方主体请求救济。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1期265-280,共16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